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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八章(2 / 2)

鹤,仅可得肉数十斤,不足抵军粮之缺。

由此又知,前知随军采买,今又民夫外散采集,知古来行军,后勤补充手段已知有二,一为采买,二为野外采集。

采集可得,野物,柴草,草药,野菜,等等,虽不多,但为后勤补充手段之一。”

写到这里,李孟羲停笔,他皱眉思索片刻,便意识到,该写晚上跟刘备关羽讨论的那点内容了。

“于此日,商议得出军中辅助军备屯备条例。

若穿山过谷,需有人在前伐木开路,故需军中备有斧头铁锯。

若要水攻,则军中当备锄头铁锹。

诸如此类。

故,若为不时之需,军中当备各类工具若干。”

“刀斧手之砍头大钺,为特种军备,当备。”

“于民夫外出采集之事,特设军管条律七条:

第一:野外遇野兔野菜等,先入谁手,为谁人所得,不得争抢。若有矛盾,当上请着人评断,不得私下殴斗,违者鞭二十。

第二:野外狼虫虎豹甚多,恐民夫遇险,故遣游骑一队四处巡视。

第三:游骑之职,在于巡守盯防,故,游骑不得参与采集,不得弃本职于不顾。违者,鞭二十。

第四:游骑不得向民夫索讨任何东西,违者鞭四十,再犯着杀之。

第五:游骑不得向民夫购买任何东西,违者鞭十。

第六:民夫若得野兔等野物,兔皮之类,于民夫手中无用,可以统一收购,以做皮甲。兔皮能否做甲,待确定

第七:镰刀柴刀等工具,优先发给老弱。

毕。

待有后补,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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