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枚西汉时期的天平衡杆出现,其实最重要的影响,并不是证明了华夏人在公元前就已经使用天平了。 这个已经不需要证明了,之前早就有战国时期和秦汉时期的天平出土了。 重要的是,这个天平衡杆上刻下的文字! 前面那些介绍其实都不是重点。 重点是背面最后那句“敢择轻重衡及弗用,劾论罚繇,里家十日。” 以及在衡杆侧面的那已经看不清的“X黄律”! 很显然,这是一项律法! 而且不是记载于存世汉律中的一道律法! “这道律法,很可能是汉文帝时称钱衡的法律规定。”孔建文指了指图片上的篆书,耐心的和陈翰解释道: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文帝五年条云:“除钱律,民得铸钱。” “《汉书·文帝纪》云:“除盗铸钱令,更铸四铢钱。” “由此,可以看出在文帝五年以前,国家对铸钱业是有法律规定的。” “但是呢,自文帝五年废除了盗铸钱律,使民放铸以来,根据史书记载,“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未耨,冶熔炊炭,奸钱日多。” “放开私人铸钱后,不管是农民、商贾、手工业者,还是官方都在铸造货币,结果就造成了郡县币制不同,或轻或重,或含铜量不同,导致货币混乱,同时有各种各样的四铢钱和三铢钱满天飞。” “货币的轻重和含铜量无法统一,引起了市场与币制的紊乱,这都是《钱律》废除而造成的症结。” “面临这种情况,贾谊曾上书文帝,要求中央专铸货币,或规定民铸货币的合金成份。” “文帝当时虽然没有即时地采纳贾谊的建议,但在文帝在位的后期肯定是采取了一些管理货币及市场的措施。” “这次凤凰山168号墓出土的称钱衡杆,就是一证。” “这根“称钱衡杆”上,就清晰纪录了一道,关于用法钱来作为衡量标准的法律规定。” 陈翰听的非常认真。 对于大部分没有深入研究历史的人,可能觉得汉朝使用的律法都有保存下来。 毕竟汉朝的历史很完善,名臣将相,王公贵族们的生平记录的也很完全。 那行使了四百年的两汉律法,肯定是有完整传承下来的。 但是实际上,并没有。 西汉的律法是承的秦法,后来一直不断在删改。 虽然两汉确实有很多的法律条文被纪录在了史书上,但是要说整个《汉律》都被传了下来,那是不现实的。 实际上现存的汉律记载,可能还不到当时的一半吧。 毕竟史书上记载的律法,大多都是一些常用的,以及纪录一些触犯汉律获罪的大人物时,顺带写下所犯何罪。 更别提,作为一个封建国家,皇权至高无下的情况下,每代帝王都还会颁布一些临时律法,更是没有流传下来。 有大量不怎么被用到的律法,早就已经遗失在历史长河中了。 像这次出土的“天平衡杆”上记载的“X黄律”,就是一道文帝时期为了维持货币正常流动的律法。 “敢择轻重衡及弗用,劾论罚繇,里家十日。” “劾”是告发检举的意思。 整句话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如果敢任意选择不合乎规定的称钱衡,或者不用官方规定的称钱衡,立马告发!犯法者需要到里正官家里服十天劳役出发! 很显然,这是一条为了维护汉文帝新规定的四铢半两钱的标准重量,亦即维护当时币制的铸造和通行的律法。 应该是汉文帝在推行四铢半两后,补充发布的一条律法。 这也是《史记》和《汉书》等汉代史书里没有记载的一条律法。 这是一件研究西汉初期的政治、经济政策的,极为重要的实物资料! 比如这条法律规定中,犯法后的处罚是让犯人去里正家服劳役十天! 这就是一个研究汉代里正官职权,非常有用的线索。 里正基本相当于现在的村长,管理一里几十户人。 以前史学界普遍认为作为汉代官僚体系中最基层的官,里正的权利不大。 主要负责掌管户口和纳税,配合上官每季度收税的,日常其实没啥特权。 但是现在不一样了。 民人犯法后,处罚方式居然是去给里正家做劳工! 那里正的小日子可舒服了。 “小陈,还记得和这个天平衡杆一起出土的那些圆形铁环吗?” 孔建文笑眯眯的说道:“之前我们一直都弄不清楚,那些圆形铁环是用来干什么的。” “不过这根天平衡杆出现后,一切都清晰了。” “那些圆环每个重量10.75克,约合汉制的16铢。” “这应该就是当时用来称钱重的砝码,也就是法钱。” “但是为何这些法钱并不是标准钱币的形状,更不是用铜做的,和之前出土的法钱完全不一样,就实在没办法解答了。” 陈翰皱了皱眉头,同样陷入了困惑。 法钱,顾名思义,就是法定钱币,是一种合于法定标准的铸币,类似于钱币范本。 既然墓中出土的这个天平是一个称钱衡,那肯定是有标准法钱配套的。 只是这些重16铢的圆环,显然和“钱”没啥关系啊。 “或许这个称钱衡,在遂先生的手上,并不是拿来称钱的,而是拿来称别的东西?”陈翰不确定的问道。 虽然这个天平叫称钱衡,但是又不是只能用来称钱,只要有砝码,用来称啥都可以。 孔建文耸了耸肩:“那就不清楚了,考古也不是万能的,啥都能解释清楚。” “至少这个称钱衡记载的律法是真的,至于到底当时墓主人拿它来干什么,恐怕只有躺在荆州生物所里的遂先生自己知道了。” 孔建文摇了摇头,放下手机,语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