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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詹姆斯·麦迪逊(4 / 7)

公民,他认为农民有着维持共和政体所必需的美德。这一思想可能是基于"对经济上自食其力与政治上独立自主的对应关系的理论以及对自由劳动的价值的重视。"当然,这也同美国当时的国情有关,"人口90%以上是乡野村夫,大多数是土地保有者,没有贫穷的两极分化,没有严密的阶级组织"。如果按照杰斐逊所说"共和主义的首要原则是''多数裁决''",那么毫无疑问,杰斐逊是站在农民的立场上的。更重要的是,杰斐逊对维持共和政体和捍卫人民的自由有着近乎疯狂的执着,政治上的考虑主导了他在经济上的思考。为了实现政治理想中的自由,他曾写道:"我宁愿看到半个世界人口灭绝,也不愿这个事业失败;即使每个国家只剩下一个亚当和一个夏娃,只要他们是自由的,也胜于目前的状况"。

杰斐逊希望美国如果不是永远,那么,至少应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一个农业国。

在1785年,杰斐逊给约翰·杰伊的信中写道:"耕种者是最有价值的公民。他们是最活跃、最独立、最道德高尚的,他们被最耐久的纽带同他们的国家连接在一起,并且与国家的自由和利益融为一体。因此,只要他们能在农业中找到工作,我就不会把他们变成海员、工匠或任何其他人……我认为工匠是助长罪恶的人,是被用来全面颠覆国家一切自由的工具"。在1804年杰斐逊仍然在信中写道:"让我们所有的劳动力都从事农业劳动岂不是更好吗?……我们应该承认农业工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对从事制造的工人占有优势"。其实,杰斐逊坚持这样的想法,也跟美国地广人稀的国情有关,以及基于"为了消除尽可能多的战争起因,我们最好把海洋完全放弃"的中立国思想有关。但是,最主要的还是由于杰斐逊对维持共和政体、保障人民的自由有着近乎疯狂的执着。

司法观点

杰斐逊认为法官应为技术性专家,不能设定政策。他谴责最高法院于1801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案中的判决为违反民主,但无法在国会中取得足额支持以提出宪法修正案来驳回该判决。他在《对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的批评》中指出:以法官为一切宪政疑义之最高仲裁者之说法十分危险,任何释宪的法官皆可置我等于寡头独裁之下。我们的法官既与常人一般正直,亦无逾常人。法官们对党派、权力与自身特权之偏好,亦无异于人。他们的权力最是危险,因其为终身职,且不如其他部门一般对选民负责。"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新闻思想

杰斐逊坚决拥护新闻自由,他的一生都在阐释和践行着其新闻理想。杰斐逊的新闻自由思想和实践涵盖内容十分广泛,缔造了一个开放的"至上论新闻观"。具体来说,就是新闻立法、第四权力观、新闻事业教育功能。

(一)新闻立法

杰斐逊坚持新闻立法,是其新闻目的观的体现。他秉承弥尔顿等人的新闻自由思想,认为新闻自由是被"造物主赋予的不可让渡的权利",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而法律是维护这种权利最为有效和神圣的手段,所以他坚持认为新闻自由权必须被纳入法律的范畴。终于,在他的宣传鼓动和共和派的压力之下,1789年,国会补充了宪法的10条修正案。该法案在第一条明确规定:"国会将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至此,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才得到美国宪法的根本保障,新闻自由的原则宣告确立。自他开始,新闻自由不再只是一种理想,更成为法律保障的民主内容。从新闻自由的角度来说,他促成了美国新闻自由思想法制化的第一步。

(二)新闻自由的"第四权力"观

杰斐逊秉承洛克分权制衡思想,将新闻提升为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利并驾齐驱的"第四种权力。"在他看来,新闻自由具有反映民意、监督政府的功能,是防止专制和暴政的有效手段。

杰斐逊的"第四权力"观,实际上是一种手段观,是用新闻的监督功能来防止政府蜕化变质甚至滑向专制的境地。从新闻史的角度来看,杰斐逊的"第四权力"观在理论上具有开创性,他从权力这一角度出发,使新闻媒体一跃有了新的社会地位,大大丰富了美国自由主义新闻观的内容,并使其获得了政治上的实践能力。

(三)新闻事业的教育功能

杰斐逊坚持新闻自由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认为新闻有教化民众的作用,能够提高国民的政治水平、治理水平。杰斐逊和弥尔顿一样,认为真理有能够战胜谬误的无可比拟的力量。在新闻自由的社会下,谬误必然会原形毕露,不堪一击,而真理留存万世。新闻自由就是带领人们走向真理的桥梁。他认为报刊和出版事业是新闻自由的重要阵地,也是文明能够得以传播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进步的报刊和出版事业,那么人类文明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蒙受愚昧欺辱。

宗教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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