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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詹姆斯·麦迪逊(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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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前后的北美,是一个宗教的社会。当时,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教派多达26个,宗教组织竟有3105个,居民几乎人人信教,即使很多人不是正式教徒,但名义上十之有九是教徒。当时,公理会派教会和圣公会分属于北、南各州的官方教会。官方教会一般都压迫和歧视其它教派。

北美殖民地的这些严酷现实,促使杰斐逊从青年时期开始就走上反对宗教压迫,提倡宗教信仰自由的斗争道路。他充分认识到压迫非国教派法律的存在,将还会在有机会的情况下肆虐,因此,他认为有必要利用修改法典的机会制订一项宗教自由的法律,以求实现在法律上的宗教自由。

杰斐逊为争取宗教自由,经历了漫长的斗争历程,发表了大量的关于教会和宗教问题的言论来表达他的宗教自由思想。他还在青年时期就在头脑中形成了宗教自由的思想,他在一篇短文中写道:"宗教是一种内存的、个人的信仰,是人和他的上帝之间的私事,……不容外界力量,甚至教堂,更不用说政府干预。"他认为教会是自由的敌人,是愚昧的朋友,反对教会与政府结合。他说:"宗教在它成为国家的工具时,就成为对于自由的威胁。……在每一个国家和每一个时代,教士总是敌视自由,他始终与暴君联盟,支持暴君的肆虐,以报答暴君对自己的保护。"

杰斐逊特别强调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性,他曾写道:"我们从来没有放弃过信仰的权利,而且也不可能放弃。我们对于这个权利只向上帝负责。"他在任弗吉尼亚议员的时候,就公开提出了宗教自由的主张。1776年10月7日,杰斐逊被任命为处理宗教问题的19人委员会成员之一,他同宗教界顽固势力展开了坚决斗争,利用各种场合发表意见。他主张一切人应享有发表宗教见解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受强迫参加或维护某个宗教组织,还提出政府应当保护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1776年11月,杰斐逊等人起草了一项法案,废除了宗教上有不同意见和不到教会作礼拜的人为罪犯的法律,议会通过了这个法案,这是迈向宗教自由的一大步。

1779年初,杰斐逊向议会提出了著名的"宗教自由法案",目的在于"把犹太教和非犹太教、基督教和穆罕默德教、印度教及各式各样的不信教者,都置于它的保护之下。"

"法案"指出:精神自由是人的自然权利,因为上帝在创造人类的同时赋予了人以精神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权是上帝给予人的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在杰斐逊看来,信仰自由是人的自然权利之一,是不能被剥夺和转让的。

杰斐逊提出的"宗教自由法案",由于他的离任和或保守分子的反对,几经周折才干1786年在两院通过成为法律。这样,许多因宗教主张和活动而犯罪的法律被废除了;不信官方教会的人也不必再捐款了;无论什么种族的公民都可自由信仰宗教了;政教终于分离了。"法案"在美国历史上"开辟了一个新的自由的时代","在人类进步方面是个里程碑"。

杰斐逊的宗教自由思想,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任何人都有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二是任何信教的人有履行其所信教教义和教仪的自由,国家不得强迫任何人履行任何宗教仪节。杰斐逊要求的是取消任何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实现各教派的完全平等和信仰的完全自由,而不是以某种宗教为主而容忍其它教派的存在。

杰斐逊的宗教自由思想,是美国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一次大变革,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自然权利学说""社会契约论"等启蒙思想在北美的发展。杰斐逊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根据,指出组织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一系列权利自由,否则政府就无存在的基础和必要了。以此说明并强调政府应当保护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这符合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自由贸易的需要,也反映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原则要求。因而杰斐逊的宗教自由思想对于揭开当时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表现形式的宗教压迫的神秘面纱,唤起民族意识的觉醒,顺应历史潮流是有积极意义的。

历史评价

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他在文学和科学上享有盛名,在写作上独具禀赋。他的作品因其在遣词造句方面的独具匠心而广为流传,为人瞩目。

美国政治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说杰斐逊极端狂热,将不惜一切以推行他的原则,终将和他的声望或利益不相容。实则这个人同我所知之任何人一样能够顺时应势一一斟酌如何有利自己的声名或利益;这种气质的可能结果是使体制得以维持,这一体制原来虽然遭到反对,但既已确立,要想推翻势必危及推翻者。我认为,观杰斐逊先生的品性,保证可望有一顺时应势的体制,并无生成狂暴体制的可能……况且并无充分理由推断他有堕落的可能,故可断定他必不致有越轨妄为。

美国第16任总统亚伯拉罕·林肯:这位伟人在一个民族争取独立斗争的巨大压力之下,尚能冷静沉着,有预见有能力在一份充满革命气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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